(2017)浙0782民初8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志领与金守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领,金守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99号原告:孙志领,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被告:金守卫,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6楼。负责人:杨新,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晟、陈能平,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孙志领诉被告金守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领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志领承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