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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764号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博士,任公司法人代表。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路172号。委托代理人杨峤,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系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哲,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南阳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