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育豪与刘伟华、黄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豪,刘伟华,黄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民初4332号原告黄育豪,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被告一刘伟华,男,汉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二黄婵娟,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黄育豪诉被告刘伟华、黄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育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刘伟华、被告二黄婵娟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刘伟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伟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一要求将款项付至指定账号。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然而,被告自2015年7月19日始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收,未果。另据查,被告刘伟华与被告黄婵娟是夫妻关系,且本案债务发生的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婵娟应对被告刘伟华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刘伟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2月12日约102000元,本息暂合计为人民币40.2万元);二、判令被告黄婵娟对被告刘伟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资料;被告一、被告二的身份资料;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结婚登记申请、补发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询问笔录。被告一刘伟华、被告二黄婵娟均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原告黄育豪(乙方)与被告刘伟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伟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4%;借款的支付方法:在本合同生效后当天内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案外人练雪锋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并捺手印,愿意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4年9月19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29万元到被告刘伟华指定的借款账户(练雪锋名下账户):×××××××。同日,被告刘伟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内容为“兹有我刘伟华借到黄育豪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期限为10月,此款包括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转账300000元整,借款指定账号农行惠阳支行×××××××练雪锋”。借款后,被告刘伟华未依约向原告偿还本金,自2015年7月19日起亦未向原告偿还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述称借款30万元是分两笔支付给被告刘伟华的,一笔29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被告刘伟华指定的账户名下,一笔1万元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刘伟华。另查明,被告刘伟华与被告黄婵娟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一刘伟华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合同的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述称分两笔向被告出借30万元(一笔通过网上银行转账29万元,一笔通过现金支付1万元),但原告提交的29万元银行转账凭证与被告刘伟华出具的《借款借据》中记载“此款包括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转账300000元整”的说法矛盾,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支付1万元给被告刘伟华,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本金实际为29万元,另1万元为预先扣除的利息。现该借款的还款期限已至,被告一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欠款本金30万元,本院只予以支持29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月息4%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二黄婵娟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的主张,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一、被告二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己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权利,依法应按缺席论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伟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育豪偿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7月19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黄婵娟对被告刘伟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黄育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33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刘伟华、黄婵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惠军审判员 钟 斌审判员 唐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樱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