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梅与谢星、谢东明、邓力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谢星,谢东明,邓力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谢星,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谢东明,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邓力鸣,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与被执行人谢星、谢东明、邓力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伟审 判 员 吴煜斌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