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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梅与谢星、谢东明、邓力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谢星,谢东明,邓力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谢星,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谢东明,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邓力鸣,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与被执行人谢星、谢东明、邓力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伟审 判 员  吴煜斌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小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