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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秀山与侯永亮、魏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山,侯永亮,魏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31号原告:王秀山,男。被告:侯永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魏治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山与被告侯永亮、魏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秀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