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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张某诉被告沈阳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30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沈阳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810号原告:周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张某,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30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张某与被告沈阳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30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张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