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中军、李中堂、刘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中军,李中堂,刘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中军。被执行人:李中堂。被执行人:刘忠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忠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忠兵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忠兵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刘忠兵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36745.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