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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玉娥与鸡西矿业集团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传染病医院赔偿金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娥,鸡西矿业集团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传染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娥,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传染病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景东,院长。本院在执行刘玉娥与鸡西矿业集团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传染病医院赔偿金争议一案中,执行标的30318元,申请执行费35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传染病医院已不存在,人员已分流至其他单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文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