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446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负责人:王旭,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名东,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名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窑民初字第0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9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2016年9月14日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4、2017年6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玉刚,申请人表示不清楚被执行人张名东现在的下落,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张名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8303.93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金虎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小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