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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南方与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南方,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熊南方。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劳人仲裁字[2016]第2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慧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恢21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