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一与被申请人张某一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一,张某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7)湘0482民督3号 申请人:杨某一 被申请人:张某一 申请人杨某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说明被申请人张某一于2017年3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20000元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2日偿还10000元,仍下欠1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特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某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杨某一借款10000元。 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张某一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