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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纵达针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欧雪娜家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纵达针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欧雪娜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纵达针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64196372P),住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官湖沿村。法定代表人:程素远。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欧雪娜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5581353M),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东江村永通国贸大厦17楼1707-1710号。法定代表人:金连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欧雪娜家纺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2、禁止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欧雪娜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