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072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黄剑波,总经理。被告: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搏胜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计7,70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