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少红与李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红,李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065号原告:李少红。被告:李捷。原告李少红诉被告李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少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少红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