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段炜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思杰、四川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炜岸,叶思杰,四川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42号申请人段炜岸,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叶思杰,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组织机构代码:68990116-6。法定代表人:陈俊。被执行人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黄许镇,组织机构代码:79581470-1。法定代表人朱怀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9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段炜岸申请执行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叶思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95000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思杰、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段炜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段炜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000万���本金及利息,已执行到位250万元,被执行人叶思杰、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尚欠申请人段炜岸本金750万元及利息。二、终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9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段炜岸申请执行四川省兴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兴楠工艺制品厂、叶思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晋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