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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符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符亚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民初911号原告:胡建平,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亚一,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胡建平与被告符亚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平及其诉讼诉讼代理人刘南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亚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符亚一偿还借款7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符亚一负担。事实和理由:符亚一与李志杰系夫妻。李志杰向胡建平借款770000元,分别为2013年11月27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5月21日借款210000元,2015年1月23日借款200000,2016年4月30日借款160000元,以上借款均立有字据,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胡建平多次催讨未果。现李志杰因车祸已故,符亚一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利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符亚一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志杰与符亚一于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李志杰因做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13年11月27日借款200000元,2014年5月21日借款210000元,2015年1月23日借款200000,2016年4月30日借款160000元,以上借款均立有字据,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胡建平多次催讨,李志杰一直未偿还借款。李志杰于2017年4月因车祸身亡。以上事实有借条、李志杰群发给债权人载明愿意还款的短信记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志杰向胡建平立据借款系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其效力应予确认,双方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建平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李志杰与符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符亚一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借款属于李志杰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亚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符亚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建平借款770000元。(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桃源支行;账号:XXXX)。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计5750元,由符亚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欧阳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揭 国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