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9执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耐石与潘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耐石,潘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耐石,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潘淑云,又名潘淑荣,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9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潘淑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淑云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淑云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淑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乡宁支行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淑云的工资收入2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