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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国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国雄,田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人民大道中116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国雄,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田彩霞,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系被执行人彭国雄之妻。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国雄、田彩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2017年4月18日到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6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