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延才、孙丰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延才,孙丰森,泰安市财源办事处三里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徐延才,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孙丰森,男,成年,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财源办事处三里小学,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延才与被执行人孙丰森、泰安市财源办事处三里小学买卖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岱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延才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4)岱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