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左青、周长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青,周长军,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680号之一申请人:左青,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孙长新,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长军,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左青与被申请人周长军、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左青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荣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