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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潘加林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初191号起诉人潘加林,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黄浦区。2017年6月8日,本院收到潘加林的起诉状。其诉称,2017年5月16日,在与起诉人的行政案件庭审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起诉人。起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正、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即使不能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也只能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故现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闵行区政府聘请委托律师参加行政诉讼对抗起诉人违法。本院认为,起诉人潘加林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潘加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侯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