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高军与赵德存、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高军,赵德存,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673号原告周高军,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镇。委托代理人罗金玉,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德存,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3月2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吉河镇。被告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27号法定代表人阮德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高军与被告赵德存、咸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第二被告起诉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高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福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慈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