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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桑文晋与宋吉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文晋,宋吉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956号原告桑文晋,女,2005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法定代理人张利霞,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吉隆,男,1993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2742P(1-1)。法定代理人王伟,职务总经理。原告桑文晋与被告宋吉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桑文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文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桑文晋负担。审 判 长  张日富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人民陪审员  王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