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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鲁良木、鲁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良木,鲁伟,孙光圣,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鲁良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鲁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孙光圣,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被执行人: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63200681H(1-1)。法定代表人:温跃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鲁良木与鲁伟、孙光圣、黄山市歙县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光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光圣银行存款3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