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传峰、白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峰,白凯,朱方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徐传峰,男,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白凯,男,汉族,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朱方昌,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传峰与被执行人白凯、朱方昌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传峰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