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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少英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2017民辖终14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莫少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楼12层1201。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庆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少英,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萍,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松,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83民初2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诉争的纠纷是基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所产生。2016年3月22日,被上诉人莫少英(甲方)与上诉人(乙方)、第三人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该协议约定:(鉴于第1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并协助甲方办理借款相关手续;(第1.3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第2.3条)基于手续便利考虑,乙方接受甲方与出借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相关抵押(包括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等)手续,接受甲方的车辆抵押,协助出借人实现抵押权,用于支付甲方所应向出借人偿还的款项;(第2.4条)乙方有权利接受出借人及甲方的委托,代出借人持有抵押车辆并作为抵押车辆的唯一保险受益人,在适当的时候为出借人实现相关权益。2016年3月22日,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第6.2条款)如甲方任何一期出现为按照《借款协议信息补充表》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立即接触合同并要求甲方一次性清偿所有款项,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立即取回抵押车辆并授权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即宜新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变卖方式对抵押车辆进行处置。2016年3月22日,被上诉人莫少英在《客户车辆移交承诺书(GPS+移交类)》承诺“本人同意并授权,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本人行为构成违约的情形下,则宜新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有权用备用钥匙处置抵押车辆”。被上诉人莫少英未能依照约定偿还借款,因此第三人唐宁委托上诉人代为取回涉案车辆,上诉人也是依照双方签订《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履行义务。二、《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已经明确了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仲裁条款,因此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第8.5条约定,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且约定了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对签订���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被上诉人莫少英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本案不能仅仅以被上诉人立案的案由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以引发本案的基本事实为依据。本案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在履行《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过程中所引发的,所以本案的实质争议在于上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开走涉案车辆是否合法。因此本案审理必须以《借款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为依据进行审理,并不能仅仅以被上诉人起诉的案由来确定管辖法院。而该协议约定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并非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涉案车辆在广州市增城区被开走,侵权行为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