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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科欣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局、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欣,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局,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190号原告:李科欣,女,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谢振永,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武永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维尊、张明杰,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雁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欣诉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局、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城市管理局、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李科欣承担。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