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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南皮县海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舟山爱博汽配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海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舟山爱博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民初1828号原告:南皮县海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东外环道东侧尹庄,注册号130927000019349。法定代表人:尹长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青,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舟山爱博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南路***号九五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夏舟波,该公司经理。原告南皮县海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爱博汽配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南皮县海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舟山爱博汽配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皮县海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371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五金件,被告由于资金紧张一直没有结清欠款,至2014年8月11日被告欠原告加工款37135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亦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舟山爱博汽配有限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如下:原、被告之间曾建立加工业务关系,至2014年8月11日被告欠原告加工款37135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方签字并盖章的欠条一份,该欠条记载了被告方欠原告加工款37135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欠条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货物,双方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为被告加工了货物,被告应给付原告加工款,原告现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371350元的主张,理据充分,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舟山爱博汽配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南皮县海鹏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款371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龙审 判 员  王海英人民陪审员  李惠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