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通、杨文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通,杨文元,马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通,男,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杨文元,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马和明,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7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和明所有的坐落于磐安县养生不夜城8幢1-207室(磐安县云山旅游度假区花溪路6号),房屋预告证明号Y000001897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傅军平执 行 员 陈 斌执 行 员 杨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