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周开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周开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2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棉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清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彬,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开建,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宇,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开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麦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改判其不承担本案十倍的赔偿金5800元。事实和理由:1、打假是周开建的职业,其并非消费者;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周开建辩称,1、其购买茶叶是为了看望朋友,目的并非打假;2、一审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周开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其购物款5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其赔偿款5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12月12日,原告周开建在被告麦多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豫信牌信阳毛尖茶叶一盒,花费580元,后发现该茶叶已过保质期。安阳市文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麦多公司对外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应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开建在被告麦多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信阳毛尖茶叶一盒,花费580元,后发现该茶叶已过保质期,被告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580元,十倍赔偿58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周开建购物款人民币580元;二、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开建人民币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麦多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周开建对麦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即使周开建明知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诉求亦应支持。麦多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在本案中周开建并非消费者,对该证据本案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2016年7月12日安阳市文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麦多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麦多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周开建在麦多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信阳毛尖茶叶一盒,符合人们正常购买消费品的情形,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麦多公司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查一审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麦多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芈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