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鲁平与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平,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81号原告:鲁平,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市府路汇峰广场写字楼7楼。法定代表人:李后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平诉被告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青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