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肖志江、代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江,代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肖志江,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代卫,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申请执行人肖志江与被执行人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代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志江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卫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志江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25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