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雷通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雷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80号原公诉机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通,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邯郸市复兴区,现住邯郸市。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雷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0428刑初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雷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通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雷通撤回上诉。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8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艳审判员 杨伟娟审判员 张耀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