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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宇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宇肖,潘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1701室。法定代表人卢旭日。被执行人王宇肖,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潘倩倩,女,1991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宇肖、潘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宇肖、潘倩倩在(2017)浙1022执12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宇肖、潘倩倩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