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门某与长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门广玲,长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监2号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门广玲,女,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门广艳,女,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集安市。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长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3048号。法定代表人高剑飞,董事长。门广玲与长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应由本院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2017)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