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白思思、白达展等与白兆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思思,白达展,白小展,白润芝,白润展,白润莲,白兆行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678号原告:白思思,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白达展,女,汉族,1966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白小展,女,汉族,1968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白润芝,女,汉族,1974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原告:白润展,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白润莲,女,汉族,1978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原告:白润展,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张村张*组。身份证号码4103231970********。被告:白兆行,男,汉族,1953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白思思、白达展、白小展、白润芝、白润展、白润莲、白润展与被告白兆行宅基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白思思、白达展、白小展、白润芝、白润展、白润莲、白润展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思思、白达展、白小展、白润芝、白润展、白润莲、白润展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思思、白达展、白小展、白润芝、白润展、白润莲、白润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思思、白达展、白小展、白润芝、白润展、白润莲、白润展负担。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箫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