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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廷兰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廷兰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29号罪犯杨廷兰,女,1994年8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廷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廷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廷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廷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廷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廷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廷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