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海滨与绍兴微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滨,绍兴微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孙微粒视远,上海银开数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44号原告:黄海滨,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绍兴微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群贤路与中兴大道东南角A105室。法定代表人:孙微粒视远。第三人:上海银开数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486号1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黄海滨。第三人:孙微粒视远(SunWeiliShiyuan),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瑞士联邦国籍,住瑞士联邦。原告黄海滨诉被告绍兴微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开数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孙微粒视远(SunWeiliShiyuan)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现原告黄海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微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开数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孙微粒视远(SunWeiliShiyuan)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滨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滨负担。审 判 长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人民陪审员 袁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