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莫柏辽与罗镜辉、潘婉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柏辽,罗镜辉,潘婉枝,陆柏辉,广宁县木格镇佳陶盛原料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882号原告:莫柏辽,男,汉族,1951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育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镜辉,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潘婉枝,女,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伟,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柏辉,男,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广宁县木格镇佳陶盛原料场,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木格镇丰田村委会分界(林化厂侧),���册号441223600169296。经营者:罗镜辉。原告莫柏辽与被告罗镜辉、潘婉枝、陆柏辉、广宁县木格镇佳陶盛原料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莫柏辽于2017年6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宁县木格镇佳陶盛原料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柏辽自愿申请撤回被告广宁县木格镇佳陶盛原料场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柏辽撤回对被告广宁县木格镇佳陶盛原料场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