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七金与屈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七金,屈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3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七金,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避难堡村三组。被执行人:屈王鹏,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荣光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王七金与屈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