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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七金与屈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七金,屈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3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七金,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避难堡村三组。被执行人:屈王鹏,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尧山镇荣光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王七金与屈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