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永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448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法定代表人:辛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德,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凉州区凤凰路15号2栋1单元603室,系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皇台二区物业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永财,男,年龄不详,住武威市。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刘永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物业公司在未给被告刘永财送��起诉状副本前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寇明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