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高升与被告李帮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升,李帮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908号原告:李高升,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X单元楼。被告:李帮学,男,1971年3月16日生,住芮城县XX镇XX村X家沟第一组X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升与被告李帮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炳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