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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双,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672号申请执行人:胡双,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孙鹏,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胡双申请执行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16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鹏给付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孙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孙鹏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孙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胡双申请执行的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胡双确认,被执行人孙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双发现被执行人孙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