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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20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高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邸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