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620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高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邸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