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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朝辉与广东雍得贸易有限公司、王治国、孙乔梅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4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雍得贸易有限公司,柯朝辉,王治国,孙乔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雍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莹,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映妍,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朝辉,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伍庭婕,广东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治国,住甘肃省庄浪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孙乔梅,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广东雍得贸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6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雍得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柯朝辉签署的《借款合同》虽然载有“签订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的文字,但合同的实际签署地并非是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不能作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六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中的第1种解决。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