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魏阿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北方明珠商业楼五层。被执行人魏阿洁,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阿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奥海科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魏阿洁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