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通安与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通安,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927号原告:楼通安,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金田方鑫大厦2806室。负责人:杨成新。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被告: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富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余栋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通安诉被告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安装分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通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通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楼通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