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文杰、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杰,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杰,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杜涛,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杜文杰与杜涛(2016)浙0803执18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履行4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40000元及其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