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713陈建冲与周配配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冲,周配配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713号原告:陈建冲,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配配,男,198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陈建冲与被告周配配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建冲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冲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建冲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