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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与赵建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赵建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41号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立军,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香建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建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永明、被告赵建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4.7亩承包地;2.被告因合同到期不归还土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799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2日,原告以公开抬价的方式向本村村民发包了200多亩土地,被告也承包了其中的5.35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10年6月21日,被告一次性缴纳了三年的承包费13642元。2013年3月12日合同到期后,原告收回被告承包地0.65亩,剩下的4.7亩土地被告拒不交回,也不缴纳承包费。被告赵建钊辩称:我于2010年3月12日承包原告土地,承包期三年,承包费缴纳情况属实。合同期满后,原告已经全部收回了承包地,我也不再耕种。原告称我剩余4.7亩土地拒不交回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被告赵建钊承包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土地5.35亩,承包期三年,自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3月12日。被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原告缴纳三年的承包费1364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收据附卷予以证明,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称合同到期后已收回承包地0.65亩,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承包地4.7亩。被告赵建钊对此予以否认,称已将承包地交回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交赵建伟、苏翠芳、赵西贞、赵玉亮书写的证明各一份。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故四人书写的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土地称合同期限履行完毕后,被告拒不交回4.7亩承包地,故要求被告返还剩余的承包地4.7亩并支付经济损失7990元,因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定州市大辛庄镇西四旺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光亚代理审判员  蒋少杰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